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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15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39

京国税〔1996〕1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总局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开具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同时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1997年年底前逐步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为保证我市进一步扩大防伪税控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扩大防伪税控工作安排

(一)请各区县局在96年10月15日前将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审批完毕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从96年11月1日-11月30日,市局将对新增企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三)从96年12月1日起,新增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试运行1个月,从97年1月1日起系统正式运行。

(四)我市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工作拟在97年下半年进行。

二、几点工作要求

(一)为使防伪税控系统扩大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了以孙志强局长为组长、马毅民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防伪税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由征管处、计算机中心的人员组成防伪税控工作办公室,邵大春任主任。各区县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责成专门人员在市局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落实防伪税控扩大工作,请各区县局在10月10日前将本局的防伪税控领导机构名单报市局征管处。

(二)从9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对参加防伪税控的企业不再售给其手写版发票,无论其开具百万元以上或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从9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一律停止代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三)从97年1月1日起,凡参加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在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时,均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对认证结果不符的,一律不得作为抵税凭证。

对未参加防伪税控的企业在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时,应将专用发票送所在地国税局进行认证,认证结果不符或不认证的不得作为支付货款和抵税凭证。

(四)对新增企业申请认定方法仍按市局京国税[1995]21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防伪税控扩大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解决。

 

 

                                                                                                                                                                            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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