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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2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4

京国税〔1995〕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3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折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转发给你们。机关服务中心在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局京国税二[1995]341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25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的改革正朝着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可比照执行。

199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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