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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93号 关于在我市销售水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00

深国税发[1996]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04

各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我市有关部门销售水电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是用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一律使用票面左上角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是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其使用的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免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

三、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否则,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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