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6]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04
各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我市有关部门销售水电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是用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一律使用票面左上角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是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其使用的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免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
三、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否则,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