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5〕0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减免和退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1995年2月28日
附: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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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关于减免和退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1995年2月28日
附: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