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3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18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21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继续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一步扩大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户数,保证规范化增值税的顺利运行。
1994年5月18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县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的工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