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外〔1994〕2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09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28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须自印发票的,要填报《自印发票申请表》并附发票样式(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由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1994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199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