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政一〔1994〕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26
各县、分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9 4)财税字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按6% 的征收率收增值税的政策,我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售价
应税销售额= —— 税额=应税销售额×6 %
1+6%
二、为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取得自来水专用发票,
三、销售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上述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经确定后,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四、对水费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特准物业公司可以从自来水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普通发票向各用户(指一般纳税人1转收。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开给用户的普通发票,价、税应按以下办法分别开列:
原价
应税销售额= — 税额=应税销售额×6%
1+6%
上述用户(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应提交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和统一支付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按用户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所载的6%税额计入进项税额。
五、销售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选择按6%征收率的征税办法后,应将原已计提的“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金”作相反分录全额冲回;对一九九四年发生购进货物其专用发茅上的“进顶税额”应并入购进货物的成本即按含税价核算成本。
六、以上所提及会计分录如下:
1、冲回“期初进项税金”
借:原材利(低值易耗品等)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金
2、冲回“进项税金”
借:原材制(低值易耗品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