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55号 1994-04-23
最新政策——财税[2009]9号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抵扣办法及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文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4号 1994.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