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征〔1993〕5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8-13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征[1993]55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指下列经销文物古籍的单位需持税务登记证和全国统一规定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自印发票手续(票样附后)。自印发票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指定经销文物古籍的单位如下:
1、北京市文物公司(原北京文物商店);
2、北京市古董钱币公司(原北京钱币商店);
3、北京友谊商店;
4、华夏工艺品商店;
5、荣宝斋;
6、北京市中式家具厂;
7、中国书店(地址:宣武区和平门琉璃厂东条街115号)。
三、非上述指定单位不得批准印制《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如指定单位增加,市局将另行通知。
1993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3]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文物古籍外销的管理,国家文物局决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无碳压感《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该发票式样已经我局同意,现将《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的式样发给你们,请及时与本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其他有关发票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仍按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办理。
199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