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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0]115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5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0]115号   发文日期:2000-04-13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市局2月22日在安波召开的专业会议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与个人销售的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二、购、销货物税率不一致问题
对纳税人从外地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与我市执行不一致的,凡经核实不属虚假发票(如虚开、代开等情况)的,可允许其抵扣税款。

  三、运输费用抵扣问题
从2000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货物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不论是否在同一张结算单据结算,均不得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各类货运代理企业开具的代理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不允许计算抵扣。

  四、部分货物的适用税率问题
挂面按粮食复制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淹渍裙带菜、海带菜及大豆粉按农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2000年4月1日起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生食品改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农村电网维护费\"范围问题
\"海缆基金\"(目前我市只有长海县农电部门收取)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文件中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电网改造资金、高能耗变压器改造资金、海缆基金、电工经费。

  六、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移动电话,并代电信单位向用户收取移动电话入网费、话费储蓄等款项,不属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称的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七、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帐务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若部分货物按简易办法征税,应单独计算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应纳税额。其按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八、\"其它非正常损失\"的有关问题
从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应报请税务机关鉴定是否属\"非正常损失\",凡未经税务机关鉴定的损失,均视为\"非正常损失\"应按规定计算调减进项税额。
纳税人年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由主管征税机关鉴定,超过30万元的,应报市局审批。
原《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226号)文件中的第七条规定废止。

  九、销售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收消费税的汽车和未使用过的属其它货物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征税:
1.税人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商业企业的,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属小规模工业企业的,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纳税人相互\"抹帐\"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以\"抹帐\"方式取得的货物,凡对方提供普通发票的,再销售时,可比照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以同一货物在多个纳税人之间连续\"抹帐\",若货物发票不由各纳税人顺次开具,而只由货物最初所有者向最终所有者开具的,则对未取得且未开具发票的各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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