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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5]53号 印发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5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冀地税函[1995]53号  发文时间:1995-04-12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末作出正式规定之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关于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对于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对于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全部竣工以后收取一定的代建收入。这种收入属于一种劳务收入,所建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构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对房地产交换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交换是指建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换行为。就行为双方来讲,既发生了房地产权属的变更,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符合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对于房地产的抵押和典当行为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房地产在低押和典当期间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出典人虽然取得了一定收入、但这种收入是需要偿还的,因而,对于抵押、出典的房地产在抵押、出典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期满后,视房地  产的权属关系是否变更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产权没有  变更的不予征税。对于将抵押或典当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抵债的,则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办企业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投资、联营办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中的,因其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待今后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在未明确前,先暂不征税。   

    六、评估费用是否允许扣除
    纳税人因计税需要而请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所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七、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区分不开的,一律按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如何扣除已缴纳的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再扣除。对于没有计入管理费的,允许据实扣除。

    九、纳税人在房地产转让前已取得的收入要不要申报
    纳税人在房地产转让前已取得的收入 (如收取的预售房款) 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在项目竣工前无法申报实际成本 、费用等项目的,也应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并提供收入及预算成本等方面的资料。

    十、为方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设计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表”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附后)。请各市、地按照要求自行印制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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