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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9]7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5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冀国税发[2009]75号                           2009.5.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条失效] 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二、[本条失效] 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最新政策——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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