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三)纳税申报情况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八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或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定。 对两年内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C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