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使用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2]92号 2002-05-20
贝云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发票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头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并加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交易专用章。
二、专用发票为五联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卖方凭据联,第五联为转出转入过户联。专用发票采用元碳复写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票样附后。
三、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安排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专用友票于2002年6月1日起使用,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原用的交易票据一律作废。
附件:河北省xx市旧机动车交易服装专用发票票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