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厦国税所[1994]5号 1994-10-21
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认真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专项检查要在自查补税基础上重点检查个体批发户和财务制度不健全又不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三资企业。检查务必查深查透,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照《征管法》规定严肃处理,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单位将专顶检查工作总结和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案件各1~2个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依检查情况填具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一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