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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18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03

京国税〔1995〕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作为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根据我市国税、地税两系统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国税系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租柜、引厂进店经营和各种形式的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挂靠经营)以及外资企业和驻华代表机构中的外籍人员和中方职工、雇员的个人所得。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业户开展检查时,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作为重点,同时对其应纳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四、在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各区县局要把对集贸市场税收的检查列入检查工作重点。对税负明显偏低的市场要及时调整定额,通过检查进一步加强管理。

       五、针对我市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情况,各区县局结合专项检查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定额进行调整时,凡属正常调整定额的业户,从调整之月份起按调整定额后计算应纳税款,不再追补。对于隐瞒情况,谎报收入造成偷欠税款的业户,由各区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依法处理。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整个检查工作要在12月底以前结束。各局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统计和总结工作。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和本通知所附的《北京市国税局个人所税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国税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机关检查情况统计表》于1996年2月20日前一并报告市局。

1995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认真部署,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作与配合。按照目前征管范围的分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任务,工作会有所交叉。因此,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十分重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共同把专项检查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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