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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税四字[1989]6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国税地字[88]1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5:51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国税地字[88]1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黑税四字[1989]6号               1989-01-11

贝云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9]1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近郊区,不设街委建制的不征。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由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土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育、聋、哑、残人员数达到占生产人员总数35%的福利工厂用地。

2.集体和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和测定土地面积证明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待取得土地面积证明后重新调整纳税金额,已纳税金不退不补。

六、工矿区是指未建立区、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已经设立区、镇、建制的林矿区不属于工矿区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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