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天是大年初一,和大家一起聊聊一个轻松的话题:发红包到底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过年了,红包满天飞,发红包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呢?现与各位老师探讨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个人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项所得,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个人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以上11项所得的范围,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三、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红包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红包(注意: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大家在春节期间以个人名义派发的现金红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红包大家尽管发,不缴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风险。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
思考: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有何法律风险。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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