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同时双方签订了保证经合同,约定乙向甲支付12.5万元的保证金,若到期乙按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当年的报酬,若乙未按合同约定,甲不退还保证金。
最终,税务检查人员要求甲确认收入12.5万,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推荐理由
甲向乙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甲向乙收取的保证金,作为 甲的报酬时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若属于违约金,由于合同已经履行,构成价外费用,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财税[20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