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16号),为促进节能环保,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称,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电池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同时,财税〔2015〕16号提出,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还指出,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