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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认定及交纳企业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05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高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2008年4月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明确规定: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具体认定工作日程安排,请进一步咨询当地主管职能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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