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请问外商投资所得税可以在五年内税前补亏损,我司在第一年盈利时漏补亏损,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时发现以前的亏损漏补,请问以前的亏损是否可以再补?
答复:请按照<>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的规定办理。
问题内容:请问外商投资所得税可以在五年内税前补亏损,我司在第一年盈利时漏补亏损,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时发现以前的亏损漏补,请问以前的亏损是否可以再补?
答复:请按照<>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