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doc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