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考点: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税收与税法——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这部分学习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制定税法的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形式的总和。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全国人大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大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由有规章制定权的单位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
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特点
一般特点 |
注意辨析区分 |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
不属于习惯法 |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
不属于授权法 |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
不是单一的法律 |
二、税法基本原则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六适”
三、税法的效力
分类 |
具体分类 |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 |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 |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
四、税法的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 |
特点 |
解释主体 |
判案适用性 |
立法解释 |
事后解释 |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②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绝大部分税种授权立法,解释权归国务院) ③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
可作判案依据 |
司法解释 |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
包括“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由两高做出的共同解释 |
可作判案依据 |
行政解释 |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扩充解释”
六、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七、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说明】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八、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