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6]1484号 2006-07-11
提示——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44号),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于2006年5月31日(含)以前因销售已购住房而开具有合法发票的,以及各局于2006年5月31日(含)前受理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请,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作为营业税政策区别适用处置依据的五年时限起始计算办法,涉及购房时间的认定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8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京地税营[2014]9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