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6号 2006-2-2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扣减定额标准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政策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精神,决定对《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特困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在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通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