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搞好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搞好纳税服务,让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明白具体政策界限,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并按《通知》要求对已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重新审核认定。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依法征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在落实好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强动态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动情况,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打折扣。审核结束后,填报《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营业税情况表》。
三、做好政策跟踪问效工作,及时反馈实际执行情况。《通知》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税收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执行的跟踪问效工作,及时掌握通知下发后的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建议。各市贯彻执行情况,请于2月28日前连同《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营业税情况表》一并报送(以电子表格形式网传)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营业税情况表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2004年12月29日 财税[200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3-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失业 营业税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l78份 2005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