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79号 2000.2.28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我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第一点所称“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对合作建房而直接补偿给出地方的房产,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关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的规定处理。
二、文中第二点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以合作开发房产等形式的房地产交易的应税行为。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95号 2000.9.13
梅州市地方税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云中飞点评:
广州地税在14年前发布的备受争议的穗地税发[2000]79号就规定,“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不包括土地成本。而14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终于规定:成本价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广州地税终于修成正果。云中飞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一是营业税核定时,应按照营业税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