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富国税发]2010]155号 2010.10.18
各税务所(分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自然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应按《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富地税政字[2009]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有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五、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是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六、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七、涉及2009年度以前的股权转让需开具完税证明,按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八、扣缴义务人或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1.投资者股权变更情况报告表;
2.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九、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