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造纸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富地税政[2010]69号 2010.10.14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造纸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优化税收环境,结合本地实际,现对造纸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范围内所有造纸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预警管理,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
二、造纸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警指标按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产品的类别和企业销售收入情况分别设定,具体为:
1.对采用非叠网纸机生产白板纸、瓦楞纸(不包括高强度瓦楞纸)、卫生纸、印花纸的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其以下的,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2%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低于0.15%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0.1%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采用叠网纸机生产白板纸企业及上述第1点之外的造纸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其以下的,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3%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低于0.2%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0.1%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造纸企业应将企业的全部在职职工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系统管理,依照预警管理要求按月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对扣缴的税款必须做到人员、所得额、税额相对应。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不明之处,请及时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