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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税发[2011]82号 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7:19

富阳市国家税务局 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富国税发[2011]82号                                                   2011.6.10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升征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分类管理是加强税源有效监管,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有效手段。经国地税研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与汇算清缴情况,并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对原有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一)明确界定各类企业标准
1.A类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含)以上,财务核算健全,纳税信誉度高,税收贡献大,年入库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B类企业:B类企业分B1和B2 两类。年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造纸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当年新办且不属核定征收的企业为B2类企业,其他不属于A、B2、C类的企业为B1类企业。

3.C类企业:是指财务核算不健全,收入、成本费用不能正确核算的企业。

(二)差别管理,重点突出
按照“分类管理、过程监控”的总体要求,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基础上,各税源管理单位根据各类企业特点,采取不同征管举措,实行差别管理,重点突出。

1.A类企业采取税收宣传、纳税辅导为主,税源分析、巡查评估为辅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税企双向联系机制,全面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发生的重大涉税事项,特别是企业发生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

2.B类企业全面实行行业税负率预警管理。根据不同行业实际情况科学设定税负率预警指标,强化行业评估,动态监控,巡查评估,确保所得税足额入库。

3.C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三)细化所得税类别日常管理
1.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实行一年一定。每年3月底之前,各税源管理单位应根据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所得税额、会计核算,及日常征管情况,开展企业管理类别认定工作。

2.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类别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企业因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情况发生变化确要变更的,须经各税源管理单位审核,确实符合升级条件的,报市局审批,按升级后的类别实施管理。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不符合原认定类别条件需降级的企业,报经市局审批,按降级后的类别实施管理。

二、科学设定行业税负率预警指标,全面强化预警管理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夯实税基,在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将所得税企业按行业划分为19个行业,经国地税部门共同测算,设定行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指标,进一步加强所得税行业税负率预警管理。
各行业税负率预警指标设定如下:

序号
行业
税负率预警指标(%)
1
造纸
0.5
2
热电
3
3
阀门、仪表
1.5
4
铜冶炼
0.3
5
医药
1.5
6
商业
0.6
7
房地产
2
8
建筑业(除装饰)
1   
9
交通运输业
3
10
饮食业
2.5
11
娱乐业
4
12
物业管理
0.5
13
咨询业、技术服务业
3.5
14
装饰
1.5
15
物流
0.3
16
担保
5.0
17
旅行社
0.6
18
农、林、牧、渔业
0.5
19
其他企业
1.2

B1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一般应达到预警指标,未达到预警指标的被确认为疑点企业,须进行实地核查,或纳税评估,核实企业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在会计帐簿上是否真实、准确记载,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B2类企业须按照预警税负率指标,按规定进行申报入库。

确有达不到预警税负率指标的,企业应提出详细说明,经主管税务局核实同意后予以调整。

建筑企业存在总包、分包的情况,如总包的,应减除分包收入后的差额,作为预警指标的计税依据;旅行社应统一按其营业收入的全额作为预警指标的计税依据。对于有多种经营项目或者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相符的企业,应按企业实际经营中的主要项目(行业)来确定。

三、强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征收相结合管理模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为主,对收入和成本费用均不能正确核算的则实行定额征收。

核定税额和核定方式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营利水平,以及企业核算情况确定,各税源管理单位要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严格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逐步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转变。
1.核定征收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一户一核,由各税源管理单位报经市局复核、认定。

四、本通知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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