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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2008]7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00

鲁地税发〔2008〕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鲁地税发〔2008〕7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已经省局2008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税收执法责任制度,是依法明确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评议税收执法质量和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制度,覆盖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各单位,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保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保障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该制度的执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省地税系统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行执法责任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制度贯彻执行到位。二、严格考核,确保落实。严格考核落实是制度建设的生命。全省地税系统各级政策法规部门作为执法责任制度的综合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带头贯彻执行制度,严格按规定实施考核,加强考核监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工作,各方面相互支持配合,确保制度不折不扣落实。三、与时俱进,深化创新。执法责任制度要随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税收管理和执法实际的需要而不断深化、完善和创新。对制度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具体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执法考核评议委员会要及时研究,需调整的经上级机关同意作出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通执行,切实保证执法责任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确保公正执法,保障和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定税收执法责任主体,明确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评议税收执法质量,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坚持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权责统一、奖惩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执法的责任主体,是指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力、承担税收执法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是指全省地税系统所有执法人员。 第二章 考核评议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负责本级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工作。考评委主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考评委副主任由分管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税收管理、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务稽查、财务装备、纳税服务、组织人事、行政监察和信息技术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担任;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为考评委成员。考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考评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听取考评办关于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汇报;(二)听取审议考评办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考核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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