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特别是强化内部各项制度的落实,防止和杜绝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漏洞,现就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从2008年8月1日起,除电力、自来水、报刊发行行业外,取消其他手工版衔头发票的印制审批。
(二)电脑版衔头发票的印制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的要求进行审批。各主管国税部门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的印制审批、发票使用、数据报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不符合(国税函〔2005〕1102号)规定的,要督促纳税人限期进行完善,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电脑版衔头发票的印制审批并收缴未使用完的电脑版衔头发票。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手工版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万元裁剪版《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的发售,小规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只能领购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领购1本百元版裁剪发票做应急使用;其他纳税人可以领购1本千元版裁剪发票做应急使用)。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万元裁剪版《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的使用。各主管国税部门应在2009年1月20日前对纳税人未使用完的万元裁剪版《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除电力、自来水、报刊发行行业外,停止其他手工版衔头发票的使用,相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或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纳税人已批印的手工版衔头发票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止,各主管国税部门要在2009年1月20日前对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手工版衔头版发票进行收缴。
(四)十万元裁剪版《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在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停止使用,各主管国税部门要在2008年10月31日前对曾经使用过该种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对未使用完的十万元裁剪版《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五)因税控收款机发票已套印了统一的“湖南省税控收款机用户发票专用章”,在打印时又将纳税人的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打印在发票上,在填开使用时可不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三、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数据的报送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向主管国税部门填报《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报送普通发票的使用数据,报送方式可采取网络或上门报送的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偏远山区等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其报送时间,但应告知纳税人。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发票填开电子数据文件:
1.报送数据文件格式种类:文本文件(*.TXT)、XML文件(*.XML)或电子表格文件(*.XLS)。
2.报送数据文件内容:每份填开发票的发票代码(12位数字)、发票号码(8位数字)、开票日期(YYYYMMDD)、金额(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等。
3.报送数据文件命名规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数据报送日期+文件格式扩展名。
(三)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用文件夹存储纳税人报送的发票填开电子数据文件,并做好数据备份。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各项内部制度的落实
(一)统一普通发票报验缴销制度。取消普通发票缴旧领新制度,全省统一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纳税人正常报验中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不做作废处理,交由纳税人继续使用。
(二)完善手工版普通发票的报验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室)增设手工版普通发票审核窗口(或在普通发票报验缴销窗口增设审核人员),负责对纳税人报验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和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填开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发票报验缴销窗口根据审核后的数据进行录入。
湘国税函[2008]33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37
湘国税函〔2008〕3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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