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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2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1

京国税函〔2008〕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21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相应调整。鉴于目前CTAIS系统中该文书还未进行调整,各局在通过系统生成文书时,应根据修订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通过 WORD编辑修改后使用。待CTAIS系统“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式样调整后,可通过系统直接生成该文书。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稽查局)。

2008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现将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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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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