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8〕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