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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8]1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2

豫国税函〔2008〕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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