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10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免税额超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再上报审批。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