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7]389号 2007-07-0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进行确认和采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失控发票的确认和采集范围。
二、企业丢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中的已开具和未开具的专用发票数据,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企业丢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中的已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存根联或抵扣联进行扫描补录,采集其专用发票信息。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和已开具专用发票全部联次一并丢失、被盗,企业和税务机关无法抄录或补录专用发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及时采集其专用发票信息。
(三)企业丢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中的未开具专用发票信息,税务机关应及时在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中进行采集。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抄报税或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催报催缴;稽查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规定的时限实地核查,确认企业走逃以及失控发票;发票发售岗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失控发票录入到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中。
四、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由纳税人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作废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不得将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录入到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中。
2007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统计,近期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数据库中一些地区失控发票的比例较高。经初步核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对于一些尚未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核查处理,只有稽查部门确认企业已经走逃的,才能按照上述规定将其发票列为失控发票。对于擅自扩大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发票收缴工作。对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缴销其库存未用的纸质发票,督促企业进行防伪税控报税,防止产生失控发票。
三、要加强宣传和辅导,进一步提高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的意识,加强金税卡的管理,防范丢失和被盗。
200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