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4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加强对纳税人以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及数据采集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辅导,要将征前审核等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在数据采集的源头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二、从对“2005年度我市综合征管软件中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税额大于稽核系统中第一联涉及税额”的核实情况来看,我市部分区、县局存在海关完税凭证清单数据在自动传输过程中丢失数据及数据汇总时同名文件覆盖丢失数据的现象。各局要对这类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包括海关完税凭证在内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
三、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是增值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市局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的开展此项工作,并加强对日常审核检查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准确掌握审核检查情况。
四、各局要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总结,总结报告及《2006年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分票种,从造成比对异常的原因(属于一类技术性错误的发票,也要分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等分类说明),核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核查处理结果,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说明。对管理部门处理的一般性违规和移交稽查立案查处发票应附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目前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包括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环节存在的纳税人不按规定采集清单数据、清单数据采集录入错误、误将非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海关征收的滞纳金凭证等)填入清单、税务机关漏传数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和传输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确保清单采集数据与申报抵扣数据、采集数据与上传数据的一致性,做好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采集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以提高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三、目前通过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数据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填写清单,税务总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尽快告知纳税人。
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
20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