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04号 2007-07-2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至第五条停止执行。
各局应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各项规定执行,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8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市局补充部分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本文阴影部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