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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18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33

京国税〔1999〕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所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入资情况进行定期清理,其中应重点检查营业执照中注有“注册资本未缴足缓发正本”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检查外方实际入资情况时,应重点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并结合企业帐务处理加以确定。

    三、对外方投资尚未达到文件规定比例的,应对其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征收等优惠待遇及时作出调整。对尚未批准其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待其外方实际入资达到文件规定比例后,再按《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规定程序办理。

1999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

    二、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而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四、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各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对1998年度以前的情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时效内,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追溯执行。

19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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