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工商局、经贸委转发国家工商局和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段核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3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工商局、市经贸委《转发国家工商局和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段核发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199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鉴于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已领取注有“注册资本未缴足缓发正本”字样营业执照副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登记的核发与管理,仍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和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1995年10月25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段核发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5]125号
各区县工商局、各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段核发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1995年5月15日
附 件:
[1]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段核发办法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