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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7]1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4

京国税函〔2007〕1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163号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附后,略)批转你局,请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执行。鉴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自印发票,请你局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京国税征[1999]217号)中单位自印发票有关规定,做好对该《专用发票》的审批、印制、发售及管理工作。

              2007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全系统使用总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请示》(开行发[2006]377号),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为了适应开发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管理资产业务和财务顾问等各项中间业务的需要,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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