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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0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21

京国税〔2000〕0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0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如下:

     一、对2000年1月1日至各局接到本通知之前,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床、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已开出的普通发票,如购货方要求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给予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局研定。

     二、购买方须持有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销货方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普通发票原件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退回的普通发票所注明的金额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同时在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上注明“换开”字样,收回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将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连同收回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粘贴在原普通发票记帐联背面,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上方注明原普通发票记帐联会计记帐凭证的凭证编号备查。

     三、换开时间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止,各局在7月31日之前将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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