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3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高度重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切实加强实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认定工作。
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二、三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特殊规定除外,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属于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三、各局应于2005年12月25日之前,对所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摸底,登记台帐,全面掌握2005年度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清理统计表》(见附件),并将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需重点审核的问题应加大审核力度,对需重点评估的问题应列入重点评估内容,对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五、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2005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四、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当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