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6〕3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中第十二点明确为:“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中第十二点明确为:“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