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6〕3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 17 号令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馈。
一、对《办法》第五条中新办的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无法预估的,在其生产经营的第一年内,可先按注册资金来确认其是否应设置账簿。
二、对《办法》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即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占缴纳税款总额50%以上的,由国家税务局督促建账和管理。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