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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6]34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8

鲁国税函〔2006〕3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年来,出口骗税案件呈多发态势。从已经查处的案件看,骗税地点已由南方敏感省份向全国蔓延,骗税的产品集中在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的货物,骗税的手法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为提高各地对当前出口骗税形势的认识,加大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力度,省局对近年来骗税案件的主要特点和方式进行了分析归纳,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特点  (一)退税单证“合法”化。当前骗税分子主要是从获取出口退税合法单证的各个环节入手,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和出口业务等手段,从相关部门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为骗取出口退税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骗税手段隐蔽化。当前骗税分子已由原来在退税申报环节作假,改为在发票的取得和开具等环节作假,先虚假抵扣,后真票虚开,在真票虚开的同时也使用假票进行抵扣,造成先偷税,继而进一步骗税,骗税手段更加隐蔽,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三)作案方式家族化、团伙化、专业化。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骗税分子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团伙作案,多数骗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他们利用家族等亲密关系勾结在一起,在行动上分工明确,专业化协作。一般都是骗税分子在幕后操纵,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先选定外贸企业,再寻找虚假的供货企业,虚构从收购到出口的各个环节,给税务部门造成真实出口的假象,继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二、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  (一) 利用“四自三不见”形式骗取出口退税  “四自三不见”仍是目前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作案方式。一般是由中间人(骗税分子)先选定外贸企业,以委托代理的名义为其出口,外贸企业将空白的出口单证交由中间人,由其组织货物、联系外商、自行运输报关,外贸企业再凭中间人交回的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单证,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税,外贸企业得到退税后再将退税资金回流给中间人。  (二)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手工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骗税分子直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手工发票成为骗税分子实施骗税的主要工具。由于上述手工发票在税收政策规定上具有特殊性,因此,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便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钻政策规定不完善的空子,虚构收购业务,肆意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单等抵扣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三)以虚报数量、低价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为逃避检查,骗税分子在出口价格和数量上大做文章,采取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少报多、重复出口、无货出口等手法,将大量虚假冒牌货物与真实出口货物混在一起,钻海关、商检等监管漏洞,蒙混过关,以达到骗税的目的。  三、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防范和打击骗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密切关注骗税动态,认真分析本地区防骗税工作面临的形势,及时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把握防范骗税工作的主动权。  (二)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培训,做好源头防范。各级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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