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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6]5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525号         2006-09-0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西城、宣武、海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市局京国税发[2001]24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市局京国税发[2004]13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市局京国税发[2005]72号转发)规定,及时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自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核算、纳税申报、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于9月28日前,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清理表》(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及清理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6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具体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不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而是待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对未予批准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和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省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对本地区保险公司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纳税情况的税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

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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