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6〕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收费行为的精神,省局将与省地税局一起,重新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分项申报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并将在得到核准后尽快下发各地执行。此前,各地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应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