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税务登记换证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换证的方式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户籍管理,经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商,省局决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此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的方式,对同一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联合换证工作,原则上按照纳税人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进行,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凡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联合税务登记的具体方案、工作流程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于近期联合制定印发,相关软件经修订完善后也将一并下发使用。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 按照总局规定,税务登记换证后,内、外资 企业将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系统所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芯和副本(包括副本芯和副本套),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对我省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芯和副本,由省局统一组织向总局领购,需用种类及数量,请各市填制《税务登记证件需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06年8月1日前报至省局。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的式样标准由省局统一确定(见附件2),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制作。 在税务登记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核发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的批复》([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规定,即每套40元,对需增发或补发副本的,每本另收5元;对只需换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已联合向省物价局申请收费标准,待得到批复后将立即转发各地执行;对按照规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要严格遵循规定的时限和范围进行,并做好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统计工作,填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06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总局对《税务登记表》、《扣缴税款登记表》的种类、式样及填制说明进行了统一明确。为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已在省局网站http://www.sd-n-tax.gov.cn /纳税服务中心/涉税下载/税务登记类下将《税务登记表》、《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及填表说明进行公布,供纳税人下载使用。各地也要积极采取各种途径,如网络公布、税收管理员送表上门等形式,确保纳税人及时取得并正确填制。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纸质《税务登记表》、《扣缴税款登记表》,由市局按照总局确定的统一式样负责印制。 四、关于税务登记代码 在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时,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2号)的有关规定,注重与地税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就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问题取得国、地税之间的共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在税务登记换证实施前,要通过与地税共管户信息的比对,及时发现国、地税税务登记代码方面的差异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对